曹某是新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年9月28日在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年秋收时节曹某夫妻二人以合作社名义,启用郝某的收割脱粒机械,赴周边农户的玉米地或家里,双方约定脱粒费为每斤2分钱,在曹某现场定价、郝某脱粒后,运至合作社当场过磅和记账的方式收购农户的米玉,曹某及合作社未给郝某出具脱粒费,双方采用这种方式合作已有三年。
经郝某多次以对方记账的台账计算应付款时,曹某虽亲自认确收粮过磅时自记的账本,但以账本丢失为由不能出示。迫于无奈,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新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履行给付义务.92元。文书生效后,曹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郝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涉曹某案件共计20余件,申请执行标的合计近万元。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曹某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新形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账户采取审计措施时发现有到期债权尚未实现。财产所在地是辽宁省。执行干警立即赶往辽宁省大连市鲅鱼圈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采控性措施,并依法下达第三人债务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对债务关系表示认可,并表示代涉案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上述案件均在履行中。
来源: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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