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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肇事车辆未投保伤者损失如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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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鸡东县人民法院平阳法庭郭春凤法官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最终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年7月份,刘某驾驶车辆在沿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道口时,与由南向北驶来的韩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鸡东县交警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驾驶的车辆系高某所有,该车辆未缴纳交强险。刘某与韩某、高某未能就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郭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讲解案件所涉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在郭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高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元。刘某放弃对韩某主张权利。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文:徐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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