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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上了墙丨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

5月6日,鸡东县检察院将认罪认罚反悔改判案例制作成展板,悬挂至鸡东县检察院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室、县公安局讯问室、县看守所等办案场所,告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自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案情回顾

年10月,鸡东县检察院在办理滕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中,告知被告人滕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和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11月,鸡东县检察院以滕某某、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鸡东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滕某某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刘某某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12月,被告人滕某某、刘某某一审分别被鸡东县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滕某某、刘某某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因其违背认罪认罚具结协议提出抗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刘某某当庭拒绝认罪认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其庭审表现已说明其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公诉人提出撤回原依据认罪认罚作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对其撤销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幅度,由原审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为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滕某某因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上诉,对其维持原判。

警示教育

鸡东县检察院将该案制作成典型案例,并印发成案例宣传单,向犯罪嫌疑人讲解认罪认罚及反悔改判的法律后果,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认识认罪认罚制度,避免因侥幸心理做出的“虚假具结”,或在真实具结后又对量刑“讨价还价”等行为,有效促进认罪认罚制度扎实推进,稳步落实。

供稿: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文字:方思远

编辑:王添萍审核: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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