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4日讯(记者佘雨桐)三轮车主齐某被私家车主撞伤后,保险公司与三轮车主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经过司法鉴定后,齐某觉得这份协议“显失公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做出判决,撤销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齐某误工费元、护理费元,合计元。
年9月18日14时30分,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王某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与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刮。鸡东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齐某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医疗费.52元。
年12月22日,太平保险公司与三轮车主齐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太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75元,并在齐某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元,共计.71元。
在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组织下,医院司法鉴定所于年3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齐某此次车祸导致的疾病诊断,均不构成伤残评定标准;齐某的医疗终结期为伤后4个月内予以保护;且齐某伤后60天内需要1人护理。
年6月20日,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自己与太平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元、护理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齐某误工费元、护理费元,合计元。
办案法官介绍,虽然双方已签署了赔偿调解协议,但齐某是农民,从其文化程度、生活经验以及后期鉴定的实际情况,产生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构成了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应认定该赔偿协议违背公平原则,属显失公平的合同,现齐某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应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对齐某进行赔偿。
齐某要求太平保险公司按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每天78.9元给付天误工费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齐某住院期间是其妻子护理,其妻子无工作,按照当地护工标准每天元给付21天(60天-39天)护理费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因齐某受伤未构成伤残,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保护。